您好,欢迎访问江苏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江苏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UA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AS

咨询热线
025-8368-2262
        
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审计服务
以人为本、质量第一、信誉至上
PEOPLE FOREMOST,QUALITY FIRST,CREDIT STANDING PARAMOUNTCY
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审计团队,主要从事公司、企业、集团的审计、税务、评估、咨询等服务
  •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会计应用指引 第100号——战略管理》等22项管理会计 应用指引答记者问
  •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累计减税超万亿元
  • 澳大利亚央行维持基准利率1.5%不变
  • “国际经济治理改革:机遇与挑战”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际会计职业动态(2017年第10期)
  • 《人民日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 小微企业再获税收优惠

新闻动态

NEWS DYNAMIC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南京华安会计师 | 发布时间: 2017-07-11 | 1310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税〔2017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1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7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7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1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711